「典型案例」
2019年初,G省K市市委書記甲接受私人企業(yè)主乙的請托,利用職權幫助乙辦理采礦許可手續(xù),乙承諾送給甲T縣采礦收益的25%作為“感謝費”。為規(guī)避調查,乙按照甲的要求成立F公司專門經營T縣的采礦業(yè)務,甲指定特定關系人丙代持其在F公司25%的股權,但甲和丙均未出資。為開展申報礦權的前期工作,乙陸續(xù)向F公司投入2000余萬元,甲沒有向公司投資。2020年5月,F(xiàn)公司在申請采礦許可的最后階段資金匱乏,乙請求甲向F公司轉款250萬元以維持其運轉,表示F公司一旦獲得采礦許可,就具備轉讓價值,就可以通過轉讓回本獲利,如果甲不愿出資,則會從其他渠道籌資。同時,乙許諾,若甲愿意轉款,則在收到F公司轉讓款后,先歸還甲的250萬元,然后計算利潤,并從利潤中按25%的比例分給甲“感謝費”。甲同意,安排丙以實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