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日新月異,行受賄手段也日益隱蔽多樣。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實踐中發(fā)現(xiàn),有的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并收受他人以基金投資款方式輸送的大額利益,如何精準定性?
如,某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劉某利用職務便利,在該國有公司參與出資的某基金合伙企業(yè)設立過程中,為基金發(fā)起人詹某在爭取該國有公司簽訂協(xié)議并及時出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同意收受詹某承諾送予300萬元,雙方商定款項以基金投資款的方式隱蔽輸送,即詹某從其管理控制的基金公司中立項提用300萬元投向劉某指定的項目,在可保底兌現(xiàn)300萬元的前提下,能再幫助劉某獲取更高額利益。其后,劉某物色了投資項目。詹某以其控制的基金進行立項后,投資300萬元到該項目,股權登記在劉某的特定關系人名下。在認定劉某構成受賄罪上主要面臨以下問題。
一是如何認定受賄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