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甲系某國有銀行某支行行長,乙、丙均系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主,乙、丙二人不認識,甲曾多次利用職權,為乙、丙在貸款融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21年6月,乙因公司資金周轉困難,找甲幫忙,并提出愿意按照年化10%的利率支付利息。甲找到丙,提出自己的朋友乙目前遇到資金困難,希望丙能出借1000萬元用于周轉,丙同意,后丙將1000萬元直接轉入甲提供的乙公司賬戶中,乙將款項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1年后,乙用款完畢,告訴甲打算歸還本金和利息。甲將此事轉告丙,丙表示把本金給自己即可。后乙按照甲要求,將1000萬元還給丙,將100萬元利息轉給甲。
「分歧意見」
對于甲收受100萬元利息行為的性質,存在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甲利用職權為乙謀取利益,乙通過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方式,變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