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和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2007年“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特定關系人為“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實踐中,特定關系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影響力,在外辦事斂財?shù)那樾螌乙姴货r,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對此“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暗自支持,對于上述情形中的特定關系人而言,若不是與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共同犯罪,則單獨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但對于其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因認識、心態(tài)等主觀故意不同,以及是否利用職權提供幫助等客觀行為不同,導致行為性質不同,筆者對此予以探析。
一、國家工作人員接受特定關系人轉請托并明知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與特定關系人構成共同受賄
由于特定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