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本身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根據(jù)數(shù)額和情節(jié),應被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通過賭博方式實施受賄斂財?shù)那樾尾⒉簧僖姟?007年“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屬于受賄犯罪。但由于賭博的特殊性,認定賭博受賄時面臨一些問題和難點。對于請托人與其他參賭者事前通謀,在賭博中故意輸給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受賄的本質較為清晰,查證相對容易,爭議不大,可稱之為“通謀型賭博賄賂”。對于國家工作人員打著“娛樂”的幌子,長期與有具體請托事項的老板等人員賭博,參賭者之間互相獨立,彼此之間并無故意輸錢的通謀,但結果幾乎都是國家工作人員贏,由于賭博次數(shù)多、持續(xù)時間長,最終國家工作人員獲利巨大,作為交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參賭者謀取了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