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投資入股是否構成“有償轉讓”?
(一)案例引入
A公司欲以其持有的無形資產投資入股B公司,經(jīng)評估無形資產作價3000萬元。B公司采用定向增發(fā)的方式,向A公司增發(fā)新股,增資完成后,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的賬面價值為3000萬元,本次交易中無現(xiàn)金給付。那么,A公司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的行為是否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呢?
(二)對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增值稅處理的不同觀點
1、屬于銷售無形資產,按一般規(guī)定處理
一種觀點認為,A公司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所規(guī)定的“銷售”無形資產,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理由是:一方面,投資入股后無形資產所有權由A公司轉移至B公司,另一方面,A公司取得B公司的股權就是取得了貨幣、貨物之外的“其他經(jīng)濟利益”,即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