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網(wǎng)絡司法拍賣以低價、便捷受到廣泛歡迎,但在這其中同樣也存在著稅收風險。司法拍賣中通常通過《競買須知》或《拍賣公告》示明“買受人憑《拍賣成交確認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到有關部門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xù),所需的稅、費均由買受人承擔。”實踐中,全部稅費是否包含出賣人經營中所欠稅費?是否包含與權屬變更登記無關的稅費?由于約定不明確以及涉案稅額龐大而導致買受人與出賣人、買受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爭議不斷,本文擬通過現(xiàn)行法律規(guī)范及司法實務判例,對相關問題進行梳理,以供讀者參考。
高院判例明確:買受人無需承擔與權屬變更無關的稅費
筆者通過檢索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現(xiàn)實務中,各地法院對《競買須知》或《拍賣公告》中“買受人憑《拍賣成交確認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到有關部門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xù),所需的稅、費均由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