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他人財物,并讓行賄人保管,行賄人按照國家工作人員指示處置由其保管的財物,未及離職即案發(fā),對國家工作人員行為如何定性容易存在不同認識。筆者認為,國家工作人員與行賄人約定在離職后收受財物,雖未取得財物,但已處于受賄人實際控制之下的,可認定為受賄既遂。
「基本案情」
2021年,國家工作人員孫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吳某實際控制的公司謀取利益,吳某為表示感謝并繼續(xù)維持與孫某的關系,提出送給孫某300萬元,孫某欣然同意。為掩人耳目、規(guī)避調查,孫某經考慮后認為,其與吳某相識多年、知根知底,錢放在吳某那里保管更安全且自己也能實際控制,遂讓吳某將錢從公司提出來為其保管好,待其退休或需要時取用。吳某隨即從其公司賬上提取了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