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的修改范圍甚廣,本文從以董事職權為核心的公司治理角度展開分析。限于篇幅,本文僅對若干值得強調(diào)或辨析的新增條款予以探討。
董事會權力擴大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是股東會的傳統(tǒng)權力之一,但新公司法專門規(guī)定這項權力不再強制由股東會行使,而是可以通過章程下放給董事會。與此同時,新公司法刪除了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的字樣,亦不乏意味。
原公司法下,我國施行的是股東對董事的“無因解任主義”,即股東會可以以多數(shù)決不問理由、不解釋地解任、罷免董事。新公司法則變成“有條件的無因解任主義”。
新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會可以決議解任董事,決議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