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發(fā)布日期:2013-06-20|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9號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已經(jīng)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0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尹蔚民

2013年6月20日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勞務派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jiān)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許可管轄分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勞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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