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正確收集、鑒別和使用證據(jù),保證辦案質(zhì)量,正確執(zhí)行黨的紀律,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jù)。證據(jù)包括:
1、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跡。
2、書證,指以其記載的內(nèi)容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包括符號、圖畫)。
3、證人證言,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不能辨別是非的人,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4、視聽材料,指可以將重現(xiàn)的原始聲響或形象的錄音錄像用作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5、受侵害人員的陳述,指受違紀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員就案件事實情況所作的控告和述說。
6、受審查黨員的陳述,指受審查黨員就案件事實所作的交待、申辯和對同案違紀人員的檢舉、揭發(f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