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事部
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
(1998年4月8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紀委、黨委組織部和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紀檢組(紀委)、干部(人事)司局,各人民團體人事部門:
為了進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現對受黨紀處分的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機關工作人員和政府機關公務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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