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521號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秩序,加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安全保密管理,保證武器裝備質量合格穩(wěn)定,滿足國防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以下簡稱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實行許可管理。但是,專門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活動除外。
許可目錄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以下簡稱總裝備部)和軍工電子行業(yè)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并適時調整。許可目錄的制定和調整,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應當在許可目錄所確定的范圍內實行分類管理。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