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發(fā)布日期:2003-06-2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港口規(guī)劃與建設

第三章港口經營

第四章港口安全與監(jiān)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港口管理,維護港口的安全與經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的建設與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從事港口規(guī)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港口,是指具有船舶進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儲存等功能,具有相應的碼頭設施,由一定范圍的水域和陸域組成的區(qū)域。

港口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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