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
發(fā)布日期:1999-12-0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水利基本建設行為,加強國家水利基本建設投資管理,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工程質(zhì)量,保證稽察工作客觀、公正、高效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稽察的基本任務是對水利工程建設活動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條對國家出資為主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稽察,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水利部所屬流域機構(gòu)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稽察工作給予協(xié)助和支持。

項目法人及所有參建單位都應配合水利基本建設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章機構(gòu)、人員和職責

第五條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稽察辦公室(以下簡稱"稽察辦")負責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稽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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