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24日財政部財預字〔1999〕363號公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合同執(zhí)行的監(jiān)督,保證采購質(zhì)量,根據(jù)《合同法》及《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政府采購合同內(nèi)容一經(jīng)確定,采購機關應將合同草案的有關文件報同級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收到合同草案后7個工作日內(nèi)如無異議,采購機關方可簽訂合同。
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應從下列方面對合同文件進行檢查:
一、是否符合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購預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驗收提出的特別要求。
第三條政府采購合同訂立后7日內(nèi),采購機關應當將合同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