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號公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護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分別簡稱《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采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馳名商標。
第四條商標注冊人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權益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可以根據商標注冊和管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