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維護公平競爭,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建設工程承包、成套設備或者其他商品的購買、企業(yè)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土地使用權出讓、經營場所出租等領域進行招標投標中的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本規(guī)定所稱招標,是指招標者為購買商品或者讓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過發(fā)布招標通知或者投標邀請書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標準和條件,公開或者書面邀請投標者投標,從中選擇中標者的行為。實施招標行為的人為招標者,包括項目主辦人和代理招標活動的中介機構。
本規(guī)定所稱投標,是指投標者按照招標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