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5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
第一條為了增強中央銀行對信貸資金間接調控能力,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發(fā)行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融資券(以下簡稱融資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融資券是以中國人民銀行為發(fā)行人、面額固定、期限固定、到期由中國人民銀行還本付息的記名方式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融資券面額為10萬、50萬、100萬、500萬4種;期限為3個月、6個月、9個月。
第四條融資券利率采取浮動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第五條融資券發(fā)售對象為國內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fā)的《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
第六條融資券認購方式為自愿認購和計劃配購兩種。
第七條自愿認購的融資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