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1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發(fā)展生產(chǎn),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
第四條國家對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guī)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五條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列為重要職責,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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