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發(fā)布日期:1991-03-02|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1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徽,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制作說明》制作。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

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第四條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 ……
繼續(xù)閱讀(剩余:74.08%)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15594220230916N
? 2003-2024 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