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11-06-02|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人社部發(fā)「2011」6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務員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新錄用公務員管理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錄用公務員,是指按照《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被錄用到機關工作,且在試用期內的人員。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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