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發(fā)「2011」6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務員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新錄用公務員管理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錄用公務員,是指按照《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被錄用到機關工作,且在試用期內的人員。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