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稅務總局
2016年3月31日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xiàn)行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