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3號發(fā)布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根據(jù)2016年11月25日《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管理,規(guī)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應當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和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第四條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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