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7號令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本市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及事故發(fā)生后因搶險施救不當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按照事故等級分級負責。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授權本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市和區(qū)(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