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積極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注重依法運用調解手段化解行政爭議,努力實現(xiàn)案結事了,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實行行政復議行政首長負責制,將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