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適用本辦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實施監(jiān)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立項到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主要包括工程費、工程建設其他費、工程預備費、有關稅款和建設期間銀行貸款利息、國家規(guī)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