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
福建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
發(fā)布日期:2009-01-1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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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已建和在建的電力設施的保護。

電力設施包括發(fā)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協(xié)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jiān)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負責。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xié)助電力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qū)內的電力設施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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