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第3號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運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活動。
第三條公路工程應按本辦法進行竣(交)工驗收,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條公路工程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交工驗收是檢查施工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評價工程質(zhì)量是否符合技術(shù)標準及設計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階段施工或是否滿足通車要求,對各參建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竣工驗收是綜合評價工程建設成果,對工程質(zhì)量、參建單位和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