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3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6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以下簡稱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及其相關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交通部主管全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依照本規(guī)定對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有關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確定的職責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