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5日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號發(fā)布根據2020年7月6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申請、簽發(fā)和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以下簡稱海員證)是中國籍船員在境外執(zhí)行任務時表明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的證件。
第三條以海員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中國公民,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辦理和使用海員證。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海員證申請、簽發(fā)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統(tǒng)一管理海員證申請、簽發(fā)和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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