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7號公布根據(jù)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jù)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規(guī)范進出口商品復驗行為,維護對外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進出口商品的報檢人(以下簡稱報檢人)對海關作出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復驗。
第三條海關總署統(tǒng)一管理全國的進出口商品的復驗工作,進出口商品復驗工作由受理的海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復驗工作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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