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日國家旅游局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國家旅游局令第30號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據(jù)2016年12月6日國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2月12日國家旅游局令第42號公布施行的《國家旅游局關于修改〈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廢止〈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關旅游服務,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務;
(二)安排住宿服務;
(三)安排餐飲服務;
(四)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
(五)導游、領隊服務;
(六)旅游咨詢、旅游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