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8日對外貿易經(jīng)濟合作部令第33號公布自2002年11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的出口管制,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的出口,是指本辦法附件《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以下簡稱《管制清單》)所列的物項和技術的貿易性出口以及對外贈送、展覽、科技合作、援助、服務和以其他方式進行的技術轉移。
第三條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的出口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國家對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理,防止《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被用于化學武器目的。
第五條國家對《管制清單》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