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0日商務部令第7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務部依據《行政復議法》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商務部法制工作機構(條約法律司)具體辦理商務部的行政復議事項,并履行《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職責。
第三條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行政復議:
(一)商務部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商務部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法律、法規(guī)授權并由商務部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