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發(fā)布日期:2006-01-10|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6年1月10日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1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會展業(yè)秩序,推動會展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行政法規(guī)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商標、版權的保護。

第三條展會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的協(xié)調、監(jiān)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條展會主辦方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主辦方在招商招展時,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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