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6號發(fā)布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一條為規(guī)范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第三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當事人請求和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負責在商標注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
第四條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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