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以下各級稅務局開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
第四條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guī)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
第二章審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省以下各級稅務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