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4日勞部發(fā)〔1994〕503號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
第三條企業(yè)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條企業(yè)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yè)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yè)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yè)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