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1號公布,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的管理,維護國家經(jīng)濟秩序,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根據(j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第三條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負責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的審批。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境內運輸?shù)陌踩O(jiān)督管理。
海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環(huán)節(jié)的管理。
第四條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逐單申請辦理審批手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