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2011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公布根據(jù)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jù)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jù)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gòu)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gòu)成工程不可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