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發(fā)布日期:2006-07-12|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2006年7月12日中國保監(jiān)會2006年第5號令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2018年2月13日保監(jiān)會令2018年第4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的管理,適應中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保險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外注冊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協(xié)會及其他保險組織。

本辦法所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從事聯(lián)絡、市場調查等非經(jīng)營性活動的代表處、總代表處。

本辦法所稱首席代表,是指代表處的主要負責人;本辦法所稱總代表,是指總代表處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代表機構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保險監(jiā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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