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建市[2007]230號
廢止日期:2018-03-22
廢改立情況:依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廢止<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建辦市[2018]15號)廢止
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后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yè):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我部組織制訂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實施意見》,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與我部建筑市場管理司聯系。
附件: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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