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2月9日國務院批準1980年12月27日國家經(jīng)濟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檔案局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科學技術檔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學地管理科學技術檔案(以下簡稱科技檔案),充分發(fā)揮科技檔案在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科技檔案是指在自然科學研究、生產技術、基本建設(以下簡稱科研、生產、基建)等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圖紙、圖表、文字材料、計算材料、照片、影片、錄象、錄音帶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條科技檔案工作是生產管理、技術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工業(yè)、交通、基建、科研、農林、軍事、地質、測繪、水文、氣象、教育、衛(wèi)生等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都應當把科技檔案工作納入生產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