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關于第二期清產核資試點的國有企業(yè)有關財務問題處理的通知
93財工字第406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清產核資辦公室:
為保證第二期清產核資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對國有企業(yè)清產核資有關固定資產重估報告和資金核實報告的審批程序及相關財務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固定資產重估報告的問題
1。企業(yè)“資產價值重估工作報告”經主管部門清產核資機構審查合格后應按原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關于印發(fā)《清產核資辦法(擴大試點用)》的通知”(國清〔1993〕78號)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批。中央企業(yè)的資產價值重估工作報告由駐各地的中企處負責審查,審查合格后,直接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審批確認,同時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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