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fā)〔2013〕3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已經于2011年1月1日實施。為貫徹執(zhí)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更好地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現(xiàn)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 ……